根据《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[2013]289号),比特币是特定虚拟商品,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机构及个人投资者应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,理性投资、自担风险、维护自身财产安全,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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